“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受到传染性疾病的威胁,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性很大,局部的传染病疫情往往牵一发动全身而迅速演化为重大危机。”申卫星说。
公共卫生涉及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培养风险意识十分重要。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同时,第十条对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也作了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发现,实践中,预防为主的理念并未落实到位。相关部门缺乏更为积极、有效的宣传手段,与广泛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很多社会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缺乏了解,主动防治意识不强,一些不正确的健康知识和做法在部分地方和人群中流行。
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发现,传染病防治宣传的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以及预防院内感染有关规定等方面还存在差距。部分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了解,传染病主动防治意识不强。一些学校未全面落实关于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方面的规定。
“预防为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卫生工作方针中唯一没有改变的内容,我们必须继承和坚持这一长期以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申卫星强调说,必须要把“预防为主”的法治理念落实到防疫、抗疫的每一个环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注意关口前移,按照规律办事,科学防治。
“这是要放在首位的。”申卫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