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并就《民间借贷新规》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并就《民间借贷新规》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比如:A借给B三万块钱,约定的3个月还,都超期一年了,还没还。每次催要,都说过几天就找钱还。就是干打雷不下雨,这样的情况还是尽早的起诉好。至少可以把债权经司法确认,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立上执行案件,就没有过期一说了。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以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有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37个条款的基础上,发展为45个条文,并且结合当下时代发展的新情况,具有以下八大亮点。
一、明确国家对自然人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法》在第1条指明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一立法目的,而《民法典》将“公民”扩大为“自然人”,在第1120条明确“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也就是说,不仅中国公民的继承权在《民法典》的保护之列,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其继承权亦受《民法典》的保护。
二、放弃对遗产范围的列举式说明
《继承法》第3条列举了遗产的范围,如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等。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不断变化的,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新技术、新事务,催生了电子财产、网络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这些更是无法以法的形式完全列举的。因此,《民法典》放弃了对遗产范围的列举式说明,只是在第1122条延续了《继承法》对遗产概念的定义,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给未来的实践活动更多更广阔的空间。
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通过拖延结算压低结算价格或延迟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增强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诚信意识,并及时、公正解决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即“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又称“拟制结算规则”。虽然《解释》第20条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笔者在实务中仍然遇到若干适用难题,故作此小文,抛砖引玉,与诸君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