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网约车前往机场,却因迟到未赶上已购买的航班,能否就误机损失向网约车司机及平台主张赔偿?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出租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乘客王女士误机的原因是其未预留充足时间,相关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2022年7月7日8点17分,王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约车,司机赵师傅接单。然而直到8点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车,赵师傅一听航班起飞时间是9点30分,便一路加速,最终在9点06分到达了首都机场,但王女士最终还是误了机,只好改签了当日10点30分的航班,由此产生改签及其他税费共计958元。

  事后,王女士多方投诉要求赔偿均未能解决,遂将赵师傅、出租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

  庭审中,王女士称其8点09分站在上车地点下单打车,但迟迟未见赵师傅的车辆。8点20分她给赵师傅拨打了第一通电话,清楚地告知了上车地点,随后又与赵师傅进行了7次通话,没想到赵师傅不仅看不懂地图和导航,更是描述不清楚车辆所在的位置。由于正逢北京早高峰,她不可能取消订单重新下单,最终拖着行李箱等横穿马路步行800多米,才在8点46分坐上了赵师傅的出租车。

  赵师傅和出租车公司则认为,王女士8点17分下单,赵师傅接单后于8点28分即到达了指定上车地点,但并未看到王女士。后与王女士通电话,王女士情绪激动且不能准确表述自己所在位置,导致车辆离上车地点越来越远。接到王女士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仅用20分钟就将王女士送达目的地,比平台预估时间快了8分钟,整个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王女士在早高峰时段打车未预留充足时间才是导致误机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通州法院认为,根据赵师傅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与王女士的通话记录显示,王女士8点17分下单后,赵师傅已于8点28分按导航到达乘客上车地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王女士上车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用较短时间将其送抵目的地,未出现故意耽误王女士行程的行为,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导致王女士误机的根本原因是其在早高峰时段并未预留出必要的交通时间,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运人无违约行为不应担责

  “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仅为乘客和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发生纠纷后,乘客若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是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非网约车平台。

  对于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乘客误机损失的问题,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本案中司机赵师傅存在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龟速行使”等违约行为,造成王女士误机,则应当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关于乘客误机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官解释称,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单来说,赔偿范围就是一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法官说,本案中如果赵师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的误机,王女士因此产生的改签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若王女士因误机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产生损失数百万元,其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显然,这不属于直接损失,也是司机在接单时无法预见到的,因此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法官表示,作为乘客,应合理安排出行,在交通拥堵时段更要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出现因行程延误产生不必要损失;作为出租车司机,应当忠于职守,尽自己最大努力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充分体现执业精神,司机爱岗敬业,乘客诚信友善,才能共同营造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